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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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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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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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涂装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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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涂装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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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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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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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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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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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五)组织编制和宣传贯彻行业标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推进行业自主技术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倡节能减排,促进涂装绿色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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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五)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组织编制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推进行业自主技术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倡节能减排,促进涂装绿色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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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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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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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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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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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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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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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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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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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四)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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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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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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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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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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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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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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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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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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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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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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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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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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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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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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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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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修改、合并(七)、(八)(九)、(十),之后的条款编号依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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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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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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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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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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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 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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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 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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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本会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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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符合以下条件: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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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新增“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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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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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故原《章程》第三十一条后的条款编号依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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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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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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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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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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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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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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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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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并经会员大会选举。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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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无,需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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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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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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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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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加了“第三十八条”,故原《章程》第三十八条后的条款编号依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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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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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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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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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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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 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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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月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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